來源:金融時報客戶端 記者:徐貝貝
為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,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,改善人民群眾金融消費體驗,中國銀保監會近日發布《關于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指導意見》)。
《指導意見》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,便于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服務價格評估、調整制度及管理流程、完善系統功能等落實工作。
什么是銀行市場調節價服務?
為什么要規范這類服務收費?
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深入,各行業的政府指導價、政府定價項目逐步減少。銀行業也如此,僅有個別銀行服務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、政府定價,市場調節價項目已成為最主要類型。
為適應這一發展趨勢,銀保監會發布《指導意見》,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的同時,通過督促銀行等金融機構提高服務價格管理水平、強化多方監督和行業自律,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,解決市場機制失靈和經營管理粗放問題,糾正不當逐利和不規范服務行為,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優質、可持續、價格合理的金融服務。
銀行市場調節價服務項目應如何定價?
《指導意見》規范了定價要求與校準機制。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,其價格由銀行依法自主制定,通過市場競爭形成。銀行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服務項目價格,要體現質價相匹配、成本風險覆蓋、價值創造和行業競爭力等。根據服務項目的不同性質,單獨或綜合采取固定金額定價、比例定價、區間定價、協議定價、基于外部成本定價或其他方法。
并且,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定價校準機制,通過比較同質同類項目、跟蹤跨期成本變化、評估實際執行價格水平等方式,確保服務價格合理。
鼓勵主動惠企利民
劃出五條監管紅線
針對市場調節領域存在的不正當競爭、融資相關服務質價不符、定價區間過大、引入外部服務加價過高、重復收取費用等行為,《指導意見》提出了禁止性要求。
一是銀行不得利用價格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;
二是對于融資類業務,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;
三是在設置價格區間時,不得過度擴大上下限間隔、規避價格管理要求;
四是在基于外部成本定價時,不得收取顯著高于外部服務價格標準的費用;
五是不得對服務項目重復收取費用,或以降價為由降低服務質量或數量。
金融機構如何承擔管理責任?
強化對服務外包機構與合作方的管理。在聚焦銀行等金融機構自身服務的同時,《指導意見》關注金融業態發展和專業化分工帶來的變化,強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主動管理意識。對于金融服務外包,要求在外包服務協議中列明價格條款,禁止外包服務提供商向客戶收取與外包服務相關的費用。對于金融業務合作,要求了解合作機構服務內容和價格標準,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價格信息披露要求,禁止合作機構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名義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。